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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手车“欺诈”纠纷,车商如何未雨绸缪?
2021/7/29 17:12:02 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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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领域的“退一赔三”,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一直是行业的痛点、难点。原来是集中在新车销售领域,但是近几年随着二手车交易量的持续增加,由此引发的欺诈类纠纷也有一个非常大的增幅。

 

从2011年到2020年这十年,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欺诈类案件,集中在二手车领域的,2011年只有15件是二手车欺诈,但是到了去年的4月份,就增加到1287件,增加了很多倍。

 

从这个趋势性来讲,我们很有必要未雨绸缪,早做防范,因为这个趋势化已经很明显地蔓延到二手车领域了。这是第一个趋势。

 

第二是在二手车销售领域,现在有极个别过度维权和非理性维权消费者的诉求,动不动就是退一赔三,甚至找媒体,找一些能够引发社会舆论的渠道来给经营者施加压力。这是第二个趋势。

 

以上两个趋势也给经营者提了一个醒:就是要把二手车销售领域的欺诈,这种退一赔三,从战略上、从整体上以及到战术层面,要有一个整体的应对规划。

 

二手车“欺诈”的典型表现


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宾利案件曾在行业里引起不小的反响。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一台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使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PDI(新车售前检查维修)记录,认为经销商销售的是一台经大修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

 

2017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处理情况,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宾利退一赔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


这个案例出来之后,成为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汽车行业买卖合同“欺诈”纠纷类案件认定的一个标志性的参照案例。

 

二手车买卖合同“欺诈”类纠纷和新车销售“欺诈”类纠纷,两者在表现形式上稍微有所不同,新车绝大部分都是因为PDI没有告知被认定为欺诈,但在二手车领域往往是以下几个典型表现形式:

 

第一调表,也就是二手车经营者篡改里程表,调表目前是二手车行业引发欺诈纠纷的第一个典型表现形式。

 

第二个是二手车行业经营者在卖车给顾客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个“三无”承诺,也就是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淹。

 

对于无水淹、无火烧相对容易划分一些,但是往往在所谓的无重大事故,这个是目前困扰着整个二手车行业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认定“无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怎么去界定,这是摆在经营者面前的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对于重大事故有两个界定标准:第一是重大交通事故,第二是重大维修事故。

 

前一段时间某个品牌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欺诈”纠纷案例在北京某法院进行审理,案件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是这个判例对整个二手车行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一审法院认定这台车在出售的时候,做出的无重大事故承诺是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还有故意告知顾客虚假情况。

 

因为这台车是在2017年出过一次交通事故,是一辆电动车,出交通事故之后,当时是左后翼子板做了切割,这台电动车采用的是接焊一体化工艺,不像传统的燃油车可以拆下再装上,它必须要做切割,切割是在C柱和翼子板之间做的。

 

经营者认为,翼子板不属于车身的结构部件,它只是一个外覆盖件,本次维修既不会造成车辆的结构性损伤,也不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根本不属于重大事故。

 

但是一审时法院找了一家鉴定机构,就认为左后翼子板的切割损害了车辆的结构性安全,从而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有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

 

法院一审就依靠这个鉴定报告,认定说影响结构安全性能,然后法院就认定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这个案例其实出来之后,对整个二手车行业的影响都比较大,一旦形成一个判例效应,就不是一个个案,而是一个普遍性的、趋势性的问题。

 

如何认定构成欺诈?


在法律界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是审判实务中界定欺诈的一个法律界定标准,欺诈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认定为欺诈。

 

这个立法用语非常精准、非常高度地概括和凝练,就是强调了主观故意和错误意思表示。

 

第一,故意是什么意思?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具体到二手车领域,比如说明知道这台车行驶里程比如是10万公里,我们调到2万、3万,这就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第二,就是错误意思表示,就是指某个行为一定要让对方产生错误意思表示,换言之,顾客也是因为商家告知的虚假信息才去买车。

 

同样情况下,行驶里程3万公里和10万公里的二手车,客户肯定会选行驶里程少的,所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8条和第20条规定,这属于能够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决定买还是不买。

 

再看司法角度的鉴定标准。法院在审理汽车行业案件,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它秉承什么标准呢?一些已判决的有代表性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照和指导意义,比如上面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宾利案件判决就强调指出了如下几个界定标准:

 

第一,商家哪些信息应当告知给顾客,因为2014年3月15号修订的新消法第8条和第20条,用了一个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全面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对于这个“全面”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宾利案件的判决当中是这样界定的,就是说消法第8条和第20条的“全面”并不是指所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

 

这里举了一个例子,现代汽车商品零部件众多,从生产、运输到交付,会经历诸多环节,如果事无巨细地全部向消费者披露,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且会不必要地增加消费者的交易成本,这个论述就是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的。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又论证说哪些信息应当告知呢?是指可能影响到消费者选择权或者安全权的重要信息,就是两个权利,选择权和安全权。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就是四大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保障安全权。

 

对于选择权和安全权,作为商家换位来思考,也不难得出哪些信息应该告知顾客。换句话说,就是消费者来买二手车,哪些信息是重点关注的?无非就是里程、维修信息、车辆的质量状况,还有权属信息,因为这些信息都是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

 

对于安全权,比如上述的这台二手车案例,就是司法鉴定机构认为维修翼子板的行为损害了车辆的安全性能,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这个没有告知给顾客,因此就是欺诈。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就是商家应当告知顾客与选择权和安全权相关的信息。

 

第二,就是如何认定构成欺诈。最高法院认为认定构成欺诈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首要构成要件就是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道有问题,故意不告知顾客,这个主观故意是衡量是否构成欺诈的第一构成要件。

 

其次是客观构成要件,最高法院在判例里面论述得非常细致,第一是要看这个行为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合同目的,也就是我们法律上叫做合同目的落空,这个合同目的落空怎么衡量呢?

 

一是看双方当事人,就是顾客和商家在合同当中有没有专门的约定,比如说这个信息商家说了,顾客就是冲着这一点来的,正是因为考虑这个功能配置,这个车况、这个里程数,顾客才买这台车,如果这个信息商家隐瞒了或者告知虚假了,就构成欺诈了。

 

二是看这个行为是否严重,处理措施是否复杂,比如就是翼子板的维修如果不会影响到二手车的结构性能,也不会影响到安全性能,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构成消费者合同目的落空。

 

三是看这个行为是否给顾客造成比较大的不利影响,这里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财产损失层面,是否对顾客这台车的价值有比较大的影响;二是看这个性能是否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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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G-Auto汽车经营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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