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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修订》有哪些变化?
2021/7/28 11:34:09 汽车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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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正式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修订》),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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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此次修订核心内容包括:


一、定义家用汽车产品包含乘用车和皮卡车;


二、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


三、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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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凭证


原规定 第十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修订后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更换主要零部件


原规定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更换或退货


原规定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原规定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修理时间


原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修订后新增条款


【7日退换车】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


原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修订后 第四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 皮卡车 。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原规定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修订后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包凭证


原规定 第十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修订后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生产者更新备案


原规定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修订后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修理记录存档


原规定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修订后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提供三包凭证


原规定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提供备用车


原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更换或退货


原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使用补偿系数


原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更换或退货时间


原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三包责任免除


原规定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修订后新增条款


【7日退换车】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因文章篇幅有限,本文中所列部分条款内容有所删减,请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来源:奥德思咨询  作者: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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